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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7点击数:2762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济源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鼓励科学技术进步 

(一)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1.技术发明、技术开发; 

2.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 

3.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4.促进产、学、研基地建设; 

5.软科学研究; 

6.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建设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含软科学、科技著作)类。 

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材料和创造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建设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用基础研究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基础研究(或科技专著)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技术发现的单位或个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评审中实行淘汰机制,淘汰率不低于参与评审项目总数的10%,一等奖比例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总数的20% 

(二)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进行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 

二、鼓励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建设研发机构进行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资助,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资助,市级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5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资助,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给予5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并开展研发工作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 

5.对牵头组建国家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加入国家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6.对新认定国家、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对建设各类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科技创新企业指:创新型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企业、创新方法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中药现代化科技企业等。 

(三)对建设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70%奖励给基地内当年销售收入前5名的骨干企业,30%奖励给组织申报和实施单位。 

(四)对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开展科技研发进行奖励 

1.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按要求需要地方配套的,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2.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重大科技专项3050万、科技攻关计划5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计划1020万标准资助。 

3.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通过国家或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三、鼓励对外科技合作 

(一)对在济创办或联办研究机构进行奖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或与我市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研究机构,新购置研发设备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对开展产学研结合项目进行奖励 

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或者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对专利申请进行奖励 

1.对当年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资助。 

3.对以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4.对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20件不满5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的,奖励5万元;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20%的,奖励10万元。 

5.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进行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助。 

五、鼓励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新建科技园区的单位进行奖励 

积极支持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兴建科技园区。引进高校科研机构,集聚科技资源,通过产学研融合和科技平台建设,围绕产业优势,启动建设特色科技园。对新建科技园区的单位奖励5010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 

鼓励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以及社会资本组建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建设科技中介组织进行奖励 

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等资质,考核优秀的,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对开展科技风险投资进行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担保公司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20%、最高20万元补助。 

六、兑现原则及办法 

本办法兑现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项优惠政策兑现。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到市科技局办理申报手续,经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奖补。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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